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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我们综合整理了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劳动局发布的资料,主要涉及以下一些问题:
一、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二、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二月没有上班,工资怎么发?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第03期总第953期部门文件第27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停工期间优先考虑与职工达成待岗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待岗协议中应重点约定待岗时间、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税费扣除方式、待岗期间不得兼职等工作纪律,以防工伤或泄密等情况发生。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进行密协商,共渡难关!
四、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